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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威海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笔试温馨提示

2026-05-28

三支一扶·考试资料领取

2026年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笔试将于5月31日上午举行,威海考区共设置3个考点,69个考场。准考证打印时间2026年5月26日9:00--5月31日9:30,请考生及时登录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应试人员须知,按规定要求参加考试。

考试中使用手机和其他智能拍摄、传输、通讯等设备涉嫌违法,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本次考试将联合多部门强化对违纪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1. 考点考场全封闭管理,进行无线信号屏蔽、全程视频监控;

2. 设置防作弊巡查小组,配备隐形耳机探测仪、金属探测仪、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动态排查有组织和高科技作弊行为;

3. 公安民警驻点执勤,核验考生身份,保障考试区域安全;

4. 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时监测考点周边无线电信号;

5. 网信、公安网监部门监控网络舆情、QQ、微信和微博等信息。

1.凭纸质版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缺一不可)进入考场,在座次表上签到后,对号入座,并将两证放在桌子边角。

2.考试时只允许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作答文具拿在手中接受入场检查,文具袋等收纳物品不得携带入场。严禁将任何书籍、资料、草稿纸及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蓝牙耳机等通信、计算、存储设备带入考场;书籍资料及个人物品应存放在考场外的指定位置,手机等电子设备应切断电源放入考场配备的电子设备屏蔽袋内。考试期间,凡发现应试人员随身携带违禁物品或带至座位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3.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以考试铃声为准,个人计时工具及考场内钟表时间仅作参考。

4.考试实行全场封闭,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5.请务必认真阅读注意事项(试卷)和作答须知(答题卡),按要求在试卷和答题卡上正确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相关信息,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指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

6.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子上,并举起右手。监考人员回收试卷、答题卡时,应试人员须在座次表上履行交卷签字程序。经监考人员允许后,应试人员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考试配发的草稿纸,考后统一收回。

7.考试期间,不得损毁试卷,不得以任何形式抄录试题、答案及相关内容。

8.考试期间,应试人员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阅卷过程中将采用技术手段对答卷进行雷同检测,对被甄别为雷同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9.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严肃处理。

10.考试期间出行人数较多,可能造成考点周围交通拥堵,请于考试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前,须接受身份核验等,建议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以免影响考试。

11.请妥善保管准考证,以备成绩查询和面试时使用。成绩查询网站: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s://hrss.shandong.gov.cn/rsks)。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节选)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标题:【考试提醒】2026年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笔试周日开考!这些事项要注意

文章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sQzAGt0rMPD8FlZhRZ49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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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dx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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